新聞摘要
  • 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如房屋已滅失或已拆除不存在,請記得向財稅局 申報拆除。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要記得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以維護權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要記得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以維護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來常有民眾詢問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原房屋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已完成辦理遺產稅申報,房屋稅繳款書為何還是登載原房屋納稅義務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除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外,應再檢附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方完成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進一步提醒,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如房屋已滅失或已拆除不存在,請記得向財稅局 申報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