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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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須繳納印花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有民眾詢問,配偶死亡後,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否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係因「債權請求」而取得不動產,非屬上開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是生存配偶與其他全體繼承人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則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中不動產部分即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協議書成立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