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土地地上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使用情形能明確劃分非自用住宅、自用住宅範圍,申請後,該局會依營業使用面積占建物面積比例分攤土地面積核算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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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部分供營業,土地仍可按比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有一筆土地地上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還能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桃園市稅務局表示,土地地上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使用情形能明確劃分非自用住宅、自用住宅範圍,申請後,該局會依營業使用面積占建物面積比例分攤土地面積核算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面積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地上房屋日後如已無出租、營業或營業商號遷出等情形,請於2023年9月22日前(開徵40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稅率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也可利用稅務局網站提供之申辦服務(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便民服務/網路櫃台/線上申辦/地價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以線上申辦方式辦理,省時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