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想跟同棟大樓的住戶交換地下停車位,是否要課徵契稅?
依契稅條例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建物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依契稅條例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建物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張小姐想跟同棟大樓的住戶交換地下停車位,電話詢問是否要課徵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建物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停車位移轉時買受人亦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但因為都會地區大樓型態的建築物,法律上稱為「區分所有建物」,其附屬停車位多數是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而不具獨立產權,此類車位經編號登記後,住戶若想交換停車的位置,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則非屬所有權的移轉,免申報繳納契稅,可直接到地政機關辦理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但若是以小車位交換大車位,造成所有權持分有變更時,則應由取得大車位的人就取得增加的部分,申報繳納6%的買賣或贈與契稅。
 
稅務局補充說明,上述免申報契稅的情形,僅限於互換的停車位在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為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的停車位互換,則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已涉及所有權的移轉變更登記,交換人應各就權利價值等值部分課徵2%的交換契稅,權利價值差額部分則要課徵6%的買賣或贈與契稅,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