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就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就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甲君持A建物使用執照向該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時,發現該建物曾中途變更起造人卻未向該局申報繳納契稅,即請甲君提供工程合約書及付款證明,因而查獲甲君出租土地予乙君,並由乙君以甲君名義興建房舍供賣場使用,遂以查獲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00,000元,核定補徵甲君6%買賣契稅120,000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若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不用繳納契稅,倘若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就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提醒您,如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人,即有涉及買賣或贈與契稅,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000元)。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納稅人把握契稅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