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於2020年至2021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致2021年、2022年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把握2023年9月22日恢復自用稅率申請期限
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地價稅續按自用申請於2023年9月22日截止!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地價稅續按自用申請於2023年9月22日截止!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於2020年至2021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致2021年、2022年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把握2023年9月22日恢復自用稅率申請期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該市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其戶籍於2020至2021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2021年、2022年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2023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其「出境期間係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之切結書」,經審認核准後,仍可續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並退還前已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而產生之溢繳稅款。相關申請書表可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網址: https://www.tax.ntpc.gov.tw/sp-onap-cont-142-083aa-1.html)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cases/services/OLF013014/0)線上申辦。
 
該處另提醒民眾,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2023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若已申辦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不須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