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欠稅已被禁止財產處分,薪資存款仍有可能被扣押執行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欠稅已被禁止財產處分,薪資存款仍有可能被扣押執行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期有民眾詢問,名下不動產因欠稅已被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行政執行分署又扣押執行其薪資存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另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以落實公權力維護公平,可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就欠稅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存款、其他債權等,依比例原則選取易於執行之財產優先執行,故執行標的並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於收到寄發之稅捐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以免財產因欠稅被禁止處分及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