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為維護租稅公平,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為維護租稅公平,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為維護租稅公平,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該條文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惟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同條文第4項「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與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不同。以重劃方式取得,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