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就土地登記實務而言,繼承登記,先辦理公同共有,再辦理共有型態變更或是協議分割為1/3,並不需要法院的判決書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但經離婚的配偶,則沒有繼承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但經離婚的配偶,則沒有繼承權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離婚在2020年高達5萬1,680對,位居亞洲之冠,隨著時間的轉換,再婚的比例也不少,如果前次婚姻育有子女,這時後母和該子女之間,因為爸爸的再婚,兒女和後母成了姻親,當沒有利害關係時,可以「相敬如冰」,當爸爸去世後,遺產的分配,可就錙銖必較,分文不讓了。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老爸爸3年前往生,遺留名下一間房屋,由於該對子女都已經成年,平常都是老爸爸與後母同住,因為老爸爸再婚時兒女都已經成年,也都成家立業,所以,後母對於這對兒女沒有互動,各自生活。
 
3年前老爸爸去世了,這間老爸爸生前和後母的愛巢,成了老爸爸的遺產,也是繼承的標的。到底誰有繼承權?由於這間房屋是老爸爸再婚之前買的,為此,後母無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繼承權就在後母和這對姐弟之間,形成了各1/3的應繼分。後母是老爸爸生前合法的配偶,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和老爸爸前段婚姻所生的姐弟,共同繼承老爸爸的遺產,至於已經離婚的老爸爸元配,因為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所以對老爸爸沒有繼承權,這層關係,讓這位後母和姐弟間形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後母和這對姐弟互動很少,為了確保房屋所有權的正確性,就將這件老伴遺留的房屋以繼承人間3個人「公同共有」的方式先繼承登記到自己等3人名下,詎料,這個舉動惹火了這對姐弟,直接對後母提起訴訟,並取得登記所有權各1/3的法院判決。依據法院判決書的內容,這間房屋的所有權由公同共有,登記為後母及姐弟2個人各持分1/3。
 
其實,就土地登記實務而言,繼承登記,先辦理公同共有,再辦理共有型態變更或是協議分割為1/3,並不需要法院的判決書,只要共有人之間的同意書,就可以直接向房屋轄區的地政事務所辦理,這件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又是缺乏溝通的「必要成本」。
 
如果您有2次以上的婚姻,您的角色很像個案中的老爸爸,可以透過生前遺囑,把生後事交待清楚,避免生前的枕邊人和自己的親生子女發生遺產爭奪戰。另外,依據個案中後母的自述,老爸爸要將唯一的房屋讓她住到百年後終老,也可以透過生前夫妻贈與的方式,讓後母直接受贈取得房屋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對簿公堂應該是在天之靈老爸爸所不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