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全力推動節能減碳

台北縣城鄉發展局長張邦熙指出,2010年起,將針對包括三重、板橋、中和、新莊、永和、新店、蘆洲、土城(頂埔地區)、汐止、樹林、淡水、泰山、五股、八里、瑞芳、八里(龍形地區)、澳底、淡水(竹圍地區)、樹林(三多里地區)與樹林(山佳地區)等20處都市計畫區的土地使用,訂定建築基地須「設置雨水貯留及滯洪設施」、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提供容積獎勵等多項新規定。

為適當地獎勵節能減碳,騎樓設置遮陽(雨)或太陽能光電系統設施,得不計入容積;同時,對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的,提供容積獎勵。在鼓勵建築物設計融入環境美學,新規定中也增列,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的建築基地,建築物主體造型創新,具地標性、前瞻性、未來性,或採新技術、新工法,對於都市美學及建築技術提昇深具貢獻,經相關公會推薦,並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為創意建築者,獎勵基準容率10%規定。

另外,配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以及容積移轉都市發展趨勢與規劃理念,城鄉發展局也修訂,在距捷運車站用地或火車站周邊300公尺內的建築基地,不含都市更新規定的獎勵面積總和,放寬為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之1倍;300至500公尺內的建築基地,則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的80%。並配合內政部已修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刪除原有容積移轉之規定,以統一作業辦法。考量影響層面廣大,容積獎勵上限及容積移轉部分條文,將於2010年7月1日生效施行,有半年的緩衝期。(本文撰寫於201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