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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以下建物增設電梯可不計入建築面積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修正案,修正有關既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相關規定,該修正案於發布後隨即施行。

營建署表示,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規定六層以上建築應設置昇降機,但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經檢討既有五層以下已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依現行規定大多無法增設昇降設備,因此修正這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得放寬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有關事項,將有助於老舊建築物易於增設昇降設備,以改善建築物機能。

營建署表示,2011年2月27日前取得使用執照的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時得適用該修正條文的放寬規定,有需求且合於該條規定的民眾,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洽詢相關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