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貸款風險列為金檢銀行重點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金管會銀行局開始針對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列為金融檢查項目,主要措施為嚴格定義自用住宅所適用的風險權數、住宅及企業建築放款不得超過存款總額30%,以及審慎對不動產進行估價。

依據中央銀行統計資料顯示,2010年12月全體銀行放款中,購置住宅及建築貸款合計數佔總放款餘額的比率為34.42%,為近五年來最高比率,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避免銀行風險過度集中,金管會將有關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等相關事項,將列為金融檢查重點。

首先,銀行新承作住宅不動產放時,如非屬於自用住宅定義者,風險權數均適用100%;自用住宅定義將依據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民,目前在國內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住宅所為的金融機構貸款。

金管會表示,目前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規定住宅用不動產風險權數得適用45%或LTV法(35%及75%),現行規定由借款人以購建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購(所有)住宅為十足擔保並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以取得資金者,規定其風險權數為45%或LTV法(35%及75%),在適用上是否屬於自用,區分尚不明確。

其次,金管會表示,各銀行應加強不動產放款集中風險管理,如不動產放款集中度過高,應適當調整其風險性資產的分佈,且需有足夠的資本支撐風險。徵授信時,銀行應確實審查貸款用途的正確性,並注意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不得逾存款總額30%限額。

第三,銀行應確實依銀行法第37條規定審慎鑑估不動產的價值,成交價及市價可提供參考,銀行仍應評估鑑價結果,覈實決定擔保品放款值,同時應注意借款人借款金額及還款來源相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