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課稅

不動產交易要全面採實價課稅須建立在實價登錄基礎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目前對房屋及土地交易的課稅方式都已有所規定,目前實施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按不動產交易的實價課稅;未來如能建立「實價登錄」可全面針對非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交易採實價課稅,自用住宅部份為避免增加民眾負擔,將維持現行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目前實務作業上,個人出售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已採實價課稅。但個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才按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例推計所得額課稅。目前稽徵機關已針對個人從事不動產相關交易案件(例如非自用高價住宅及預售屋)加強查核,按實價課稅,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共查獲461件,補徵綜合所得稅10.82億元。

至於土地方面交易課稅,依憲法第143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規定,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另為避免重複課稅,爰規定免徵所得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的一定比例,且應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地方政府如落實執行上開規定,使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相當,即等同土地增值稅係按市價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