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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仲服務費率為上限而非固定費率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社會大眾對中古屋買賣的認知往往是仲介服務費率要付成交總價的6%,不過6%是內政部規定服務費率的收取上限,在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有關房仲收費標準遭扭曲後,房仲業深恐該服務費上限會遭調降,因此,已要求不動產從業人員勿說內政部規定要收6%仲介服務費率。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全聯會表示,有許多不動產經紀業會員公司及從業人員誤解或口誤或解釋不清關於不動產經紀業服務報酬計收標準的說明,誤認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服務報酬乃是內政部規定固定收取6%。依規定是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全聯會表示,該報酬標準為收費的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的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房仲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的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以利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據了解,一份調查報告顯示,房仲人員會跟客戶解釋要收6%仲介服務費是依內政部規定的比例非常高,除造成誤解之外,更是這次監察院要求檢討房仲服務費率的因素之一。因此,房仲業積極「滅火」的做法中,就是開始要求仲介從業人員勿再向客戶說6%是依內政部規定,該費率僅是收取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