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未明確規範休閒農地能否經營villa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農委會未明確規範休閒農地能否經營villa
新聞摘要
  • 休閒農場住宿或餐飲設施之設置是否得為 villa 之型態,目前並無規範,惟仍須依照建築、消防、環保等相關規定辦理。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農委會表示,鑒於農業旅遊推廣為該會輔導農業加值服務之重要措施,該會刻正朝「合理調適,強化管理」方向規劃,並辦理法規修正作業。因此,經營休閒農場仍應有60%農業使用,至於是否可經營villa則無明確規範。

農委會說明如下:
一、休閒農場係由傳統農業轉型提供加值服務,依現行規定,休閒農場面積仍必須有60%為農業使用之限制,故休閒農場應有農業經營方可准予申設。
 
二、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休閒農業設施原則可分「農業體驗」與「休閒遊憩」兩大類,休閒遊憩部分包含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廠、農產品展售教育設施等4項休閒農業設施,依現行規定,申設規模達一定面積者(如非山坡地1公頃、山坡地10公頃以上)方得以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並申請設置;另前項設施總面積仍有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10%,且有2公頃的上限(但申設規模200公頃以上者,上限為5公頃)。另休閒農場內尚可設置體驗設施、衛生設施、步道、農產管理室、集貨設施等設施。所有應辦理用地變更或容許使用的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農場面積的40% 。
 
三、為輔導休閒農業合理發展,並兼顧整體農業經營環境,農委會刻正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將前項住宿、餐飲等休閒遊憩類設施用地面積,由現行10%上限提升為20%,但2公頃面積上限仍予維持。
 
四、至於休閒農場住宿或餐飲設施設置是否得為villa型態,目前並無規範,惟仍須依照建築、消防、環保等相關規定辦理。農委會亦將加強休閒農場設施之核准與管理,避免產業發展失衡。
 
農委會說明,休閒農業法規修正案預計於4月底前完成法制作業,將等法規修正發布後積極輔導產業發展,期促進農業產業加值轉型,並提高農業旅遊服務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