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商能量登記,足夠者方邀請投標;精進履約爭議機制,提升工程執行效能。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承商能量登記,足夠者方邀請投標;精進履約爭議機制,提升工程執行效能。
新聞摘要
  • 承商能量登記,足夠者方邀請投標;精進履約爭議機制,提升工程執行效能。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鑒於承攬公共工程需具有相當專業性與技術領域,工程招標及管理將直接影響施工品質、竣工期程,更甚者或將耗損無法量化的社會成本。交通部經檢討現行工程招標及管理機制,由於主客觀的因素影響,仍有相當大改善空間,經研析後,提出6項精進作為。

交通部提出的6項作法為:

1. 提升國內營造業競爭力的發包策略
於公共工程發包策略上,政府應培植國內廠商大型化,建立契約知識管理,強化其國際競爭力,使其具有投標國際工程之能量,同時亦應兼顧輔導國內中小型優良廠商,使其亦有優先承攬國內公共工程機會。

2. 承商能量登記,足夠者方邀請投標
機關辦理採購時,於法定公告期間公開邀請營造廠商辦理能量登記,於特定工程招標時,廠商剩餘承攬能量超過招標工程規模方邀請投標。

3. 以評選方式選商競標,排除不良廠商投標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推動採異質最低標(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開標,排除工程履歷不佳廠商。

4. 嚴格施工進度控管,符合停權條件即提報停權
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施工中應嚴格監管工程進度及品質,倘承商有符合政府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10款進度落後停權條件,即依據該法辦理停權,並提報工程會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5. 精進履約爭議機制,提升工程執行效能
公共工程執行過程中,契約雙方均應清楚瞭解其權利義務,為使履約中發生之爭議儘速解決,開放承商選擇以工程會調解,或仲裁協會仲裁,縮短爭議解決時間,提昇公共工程執行效能。

6. 建立廠商工程履歷制度,作為後續選商依據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承攬契約相關規定推動完工評鑑,建立承商工程履歷,並作為機關後續選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