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後,離島博奕商機再起。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行政院會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後,離島博奕商機再起。
新聞摘要
  • 「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內容共計7章,包括114條條文。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行政院會2013年5月2日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指出,觀光博弈產業為國內一新生、複雜,且具高風險的事業,可仿效星國高度管制的作法,未來除成立專責機關負責監管外,相關部會也將配合全力投入協助,以確保觀光博弈業的健全經營及發展,正面帶動觀光發展並增裕國家稅收。
 
行政院表示,自離島建設條例2009年1月23日總統公布增訂第10條之2規定,確立我國開放離島地區得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之觀光博弈產業發展政策,並經連江縣2012年7月7日依規定完成地方性公民投票通過後,行政機關即加緊腳步研訂「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以完成該條例所賦予行政機關的立法義務。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觀光博弈業屬需經主管機關核給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方得經營之特許事業,且觀光賭場及國際觀光度假區需由同一經營者經營,並規定觀光博弈業之組織型態、主要股東及負責人資格條件。(草案第4條至第6條) 

二、 規定觀光賭場家數、獨占或寡占期間、申請時程、適格性審查、籌設許可及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申請、核發等相關流程事項。(草案第7條至第15條) 

三、 規定觀光博弈業取得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後之營業、定期重新申請適格性審查、執照之有效期間、期滿之換照、執照禁止轉讓與其撤銷或廢止事由、停業及歇業之相關規定,以確保觀光賭場開始營運後,主管機關得採適當措施妥為監督管理。(草案第16條至第25條) 

四、 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權限、範圍,包含行政調查權、查核權、合約審查權,且主管機關調查範圍可及於利害關係人,並可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適當機構協助查核,另設博弈調查人員駐場監督管理,確保主管機關得為即時、有效監督管理,以有效防止場內不法及犯罪情事等規定。(草案第26條至第32條)

五、 為要求業者以負責任態度經營觀光博弈業,有效防止嗜賭等負面問題,規定業者經營觀光賭場時之責任及保護措施,包含場內應揭示資訊項目、設定賭金損失提醒機制、禁止酒醉客戶從事博弈規定、籌碼兌換方式、博弈信用借貸限制、場內禁止之行為、博弈廣告限制及其他責任博弈措施。(草案第40條至第48條) 

六、 為防止不適當者進入觀光賭場從事博弈活動,明列禁止進入觀光賭場之人員範圍、申請方式,及其違法入場從事博弈活動之相關處理機制。(草案第54條至第63條) 

七、 為兼顧擴大客源,並防止洗錢及不當債務催收等流弊,有條件許可並以執照管制博弈經紀業,同時規定其得貸款之對象、收取佣金之上限、博弈經紀人之條件及應配合之義務等事項。(草案第75條及第76條) 

八、 為增裕財源,觀光博弈業應繳納稅費以協助觀光及經濟發展,改善離島基礎建設,其項目包含觀光博弈業特許費、博弈特別稅及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費。(草案第77條至第79條) 

九、規定觀光博弈業應提繳部分博弈營業收入,供作公益使用;另為降低開放博弈產生之嗜賭問題,由業者提撥部分營業收入,捐贈財團法人嗜賭防制基金會辦理嗜賭防制事項。(草案第80條至第82條) 

十、其他有關觀光博弈業應適用洗錢防制法、負保密義務、客戶獎金所得於二十年內免徵所得稅之規定。(草案第109條至第114條)
 
交通部指出,2009年3月奉行政院交下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規定負責規劃推動博弈法案後,即委託專業團隊參考美國內華達、紐澤西、英國、新加坡、澳洲、澳門等博弈先進國家作法,並透過離島說明會、國際學者專家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經多次會議討論協商後,完成擬訂「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其內容共計7章,包括114條條文,分從立法目的總則、觀光博弈業設立撤銷及廢止、觀光博弈業經營與管理、觀光博弈業稅費、公益管理及嗜賭防制、罰則及相關附則等7大面向擬訂相關條例草案條文規範。
 
交通部強調,為確保觀光博弈業健全經營,以觀光賭場帶動國際觀光度假區之大型觀光投資,降低負面效應並妥為監督及管理,「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以朝向「應高度管制」、「具警察權」、「設置專責機關」等三項原則及「設立嗜賭防制基金」配套措施,作為立法之基本方向,並依此方向,定制度、釋民疑、立規章,明確宣示政府對博弈事業從規劃初始,就以戒慎恐懼的態度推動,以降低開放博弈事業可能衍生之社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