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家庭成員的定義及明定抵押擔保品未符規定者經查核後的處理方式。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於2013年9月11日部務會報通過「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家庭成員的定義及明定抵押擔保品未符規定者經查核後之處理方式。
 
內政部表示,住宅補貼政策是為協助「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減輕居住負擔。現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對家庭成員之定義為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

對於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補貼者,其兄弟姊妹未列入家庭成員,致無法適用自有一戶住宅及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為使以該條件申請者,其兄弟姊妹亦得適用有、無自有住宅等相關規定,這次增訂以該條件申請者之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以完備相關規範。
 
此外,基於政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及住宅補貼的公平性,對於住宅補貼貸款核定戶的抵押擔保品未符規定者,這次亦增訂核定戶應於接獲定期查核結果通知後2個月內,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及向承貸金融機構補正文件的相關規定,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承貸金融機構審查符合規定,始得繼續受領利息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如未符資格,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取消補貼,並自事實發生之月起返還溢領之利息補貼予補貼機關。另為達簡政便民及配合實務作業需要,這次也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住宅補貼相關事項。
 
內政部表示,基於政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將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3年對正接受補貼者之資格予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