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多加運用「奢侈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確認是否應申報繳納奢侈稅
新聞摘要
  • 請多加運用「奢侈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確認是否應申報繳納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指出,近來遇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因不諳奢侈稅法令,已經詢問代書或仲介業者,並經該等業者以書面或口頭切結保證不須課徵奢侈稅,始決定出售不動產,不料卻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該等情事除引起納稅義務人續行行政爭訟外,亦或有向代書或仲介業者提起民事訴訟情事,不但損及當事人之權利,更影響廣大消費者對代書或仲介業者之信賴。
 
該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除提供奢侈稅專區,另為協助民眾自我檢查銷售不動產是否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已彙整常見應申報繳納奢侈稅之情形,製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民眾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銷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