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自2021年1月12日生效(資料照片,示意圖)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內政部「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自2021年1月12日生效(資料照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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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自2021年1月12日生效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為鼓勵興建具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的建築物,自1999年9月建立綠建築標章制度,因屬自願鼓勵性質,為強化我國建築節能成效,自2001年起行政院要求所有公有新建建築物規模達5千萬元以上均須申請辦理,截至2020年12月國內已有9,255件公私有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為提升我國建築節能成效,達到更優良的環境效益,內政部參酌國際間推動建築節能策略之新趨勢,並依行政院「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及經濟部「能源轉型白皮書」之部會分工事項,建立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能效標示制度。配合建築能效標示實施,內政部已於2021年1月12日以台內建研字第1100850013號令發布「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將建築能效標示併入現行採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四大面向綜合評估之綠建築標章制度,以進一步強化其取得綠建築標章建築物之節能成效,並更精確掌握建築節能重點,有效提升綠建築設計水準,期透過實施成效良好之綠建築標章,進而帶動建築物自主標示建築能效等級,修正規定自即日(1月12日)起實施,將可有效落實政府綠建築政策之施政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