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憑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徵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於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如果當事人持此憑據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等同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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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