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房屋土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租稅優惠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售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房屋土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租稅優惠
新聞摘要
  • 出售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房屋土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租稅優惠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將名下房屋出租給向政府請領租金補貼的房客,其地價稅及房屋稅皆分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2‰)及自住用房屋稅率(1.2%),為何出售該房地時,卻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推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人,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已於107年5月24日公布,對符合規定者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即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為避免民眾對於租稅減免產生誤解,該處特別提醒公益出租人,出售社會住宅和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是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補充說明,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規定(一生一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之情形者,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例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或作社會住宅,雖然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惟仍屬「出租」行為,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