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後需適用特別稅率者,仍需提出申請。
夫妻贈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夫妻贈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郭先生來電詢問,自己名下原有一間房屋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欲贈與給太太,是否可繼續適用該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後需適用特別稅率者,仍需提出申請。
 
以郭先生為例,如太太取得土地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應在當年度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