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出售地之土增稅後,該重購土地將被列管5年,依規定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因屬不可抗力事由,可免追繳原退還之土增稅。
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在5年管制期限內因繼承移轉,可免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在5年管制期限內因繼承移轉,可免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民眾詢問,他的父親在2020及2021年間先後買賣自用住宅用地,經稅捐機關審查符合重購自用住宅之退稅規定,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2023年他的父親不幸過世,由繼承人繼承取得重購土地,是否會因土地移轉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出售地之土地增值稅後,該重購土地將被列管5年,依規定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因屬不可抗力事由,可免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重購土地後,仍須繼續列管至5年期滿為止,如於上述管制期間5年內再行移轉(含配偶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含戶籍遷出、出租、營業等),繼承人仍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