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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套裝潢家電是現代房東招租的利器,但簽約前,最好先釐清修繕責任。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包水、包電還附全套家具,租屋族在外租屋,遇上這種可以帶著一卡皮箱入住的物件最滿意。不過,房東提供的物品越多,未來承租時,要修繕的東西也越多,修繕責任到底該由誰負責,往往導致房東與房客之間的衝突。律師表示,原則上依民法規定,房東必須負擔所有租賃物品的修繕責任,但若契約另有規定,則依契約為主。

雖然,房東原則上必需負擔出租物品的修繕責任,不過,家中大小事出問題,都得等當房東來修理,實在廢時又廢力。因此,崔媽媽基金會建議房客,在擬定租屋契約時,將房屋主體、結構、修繕金額較高的問題,交由房東解決,其餘小事則由房客負責,如此,對雙方日後皆較方便。

此外,依據民法第437條第2項的規定,房客若發現問題有告知房東之義務。若房客發現問題,沒有即時通知房東前來修繕,導致問題擴大,房客也需負擔賠償責任。

另外,房客在入住前,所有物品的保存狀況最好都能拍照存證,避免租賃物品因使用已久,或遭前任房客破壞,自己需負擔賠償責任。律師李岳洋表示,也曾有房東刊登租屋公告載明附有第4台,但房客實際入住後,才發現其實只是衛星電視。針對這種房東提供的物品,與想像中不合的問題,李岳洋建議民眾,在簽約前就必須釐清,否則,根據實務見解第4台泛指老3台之外的頻道,就算採取法律途徑也難以討回公道。因此,房客如果想看的是有線電視,那最好就得在契約書內,載明需附設有線電視,才能享有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