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所得

華僑出售房屋往往不知需要申報所得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外僑出售土地所得,可免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售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房市熱絡,許多外僑將持有不動產出售後,漏未申報所得,而遭稽徵機關補稅。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所謂「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認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的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個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又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的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的金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至於外僑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按所得額的20%扣繳率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