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即日起 可決定是否課徵空地稅

地方政府即日起 可決定是否課徵空地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與內政部於2011年1月26日會銜發布解釋令,廢止空地稅暫停徵的執行事項。從即日起,地方政府已可本於權責決定是否課徵空地稅。財政部說表示,有關空地稅暫停徵的執行事項,經內政部會銜財政部發布,明定台灣地區、台北市及高雄市自1985年期起暫停徵空地稅。但現今時空背景已不相同,外界對於恢復空地稅課徵有一定共識,經行政院核示同意取消空地稅暫停措施。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空地稅對可利用而逾期尚未利用或作低度利用的私有土地課徵懲罰性賦稅,即以加重空地地主的土地持有成本,迫使地主出售閒置土地或作建築使用,以增加建築用地供給,促進都市土地利用,並抑制土地價格上漲。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至5倍的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亦有類似規定。

因此,空地稅之課徵,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應先經地方政府核定實施範圍、限期建築等程序,再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空地稅。地方政府有權做後續開徵空地稅,對具有一定的條件的空地,可以劃定區域範圍,限期開發,加速建設,如果逾期不開發,地方可加徵地價稅基本稅率的2至5倍。

惟台北市長郝龍斌及台北市財政局長邱大展指出,現行空地做臨時停車場用,可享受地價稅減徵優惠,與空地稅的意旨相違背,應該檢討土地減免規則。土地減免規則是為土地稅法的子法規,由財部主管,規定私人空地提供公用停車場,地價稅課徵1%,不必適用一般累進稅率;此外規定私人土地提供政府、學校、軍隊使用,免徵地價稅。

對於郝市長的說法,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臨時停車場的減稅要回到立法意旨,當時是因為地方的期待,交通部的政策,財政部基於政府是一體,才配合停車場法,讓空地改做停車場享有減免稅,雖然稅減一點,讓交通更順暢;此外,政府還對停車場提供融資,加速興建。停車場證的核准權在地方政府,不能因為享有減稅就罵財政部,說這話是對政策的本意不了解,要看地方的政策為何要核准停車場證,不能只看一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