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招!營建署收回「大面積開發案」部份審議權

中央出招!營建署收回「大面積開發案」部份審議權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營建署近期將相關特殊敏感地區或須以區域通盤性考量案件收回由內政部審議外,為強化開發許可審議能確保優良農地保護及申請開發的產業確有發展需求,內政部已依行政院長吳敦義指示,未來特定農業區變更,一定要審慎再三,絕不輕易變更為其他產業發展之用,以確保農地資源受到妥適保護。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日前有部分專家學者擔心內政部於2009年4月30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將原10公頃開發許可案件擴大至30公頃委辦地方政府審查,將導致農地遭蠶食鯨吞。

內政部雖將開發許可審議權擴大下授予地方政府,但同時採下列方式確保審議品質的維持,包括:審議標準與規定一致、每年舉辦法令講習訓練、建置輔助系統強化基礎資料與資訊公開化、成立輔導窗口協助相關法令解釋、審議作業說明、個案疑義釐清及協助審閱地方政府審議之開發計畫。

目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制度之運作已歷經多年,地方政府自2001年起由內政部下授面積10公頃以下的開發審議權至今,亦累積近有10年審查經驗,內政部營建署針對此一制度均隨時檢討其不足而作適時修正。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目前考量部分審查案件類型執行至今仍有局部缺失而應從整體區域發展作通盤考量,或基於大面積開發之敏感環境區位應更為審慎,將於近期修正上開要點,將下列案件收回由內政部審議,包括:一、申請開發案件範圍如包含有面積1公頃以上或佔申請總面積之50%以上之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重要水庫集水區或特定農業區。二、地方政府的申請案如申請面積10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