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險保額最好達建物重置成本6成

住宅火險保額最好達建物重置成本6成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201年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459次,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為861次,占所有建築物火災59.01%,民眾可購買住宅火災保險以保障住家財產安全以及移轉因住宅火災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應負的賠償責任,買住宅火險時,保額至少應為建物重置成本六成。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購買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時,應注意建築物因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所致損失,保險公司會依約以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所需的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但如果民眾投保建築物的保險金額低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的重置成本60%時,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60%比例負賠償。

例如,一建築物重置成本為500萬,但民眾只投保200萬元火災險,萬一不幸發生火災導致有50萬元損失時,保險公司依約只會賠償20萬元(50x200/500=20),因此,建議民眾購買建物火險時,最好至少要買到建物重置成本60%,但如果實際損失超過重置成本六成時,民眾就須自行吸收損失超過的金額。

建築物保險金額是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而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包含建築物本體造價及裝潢總價,民眾於投保時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估算建築物造價,而決定欲投保金額。

動產部分,被保險人於投保建築物火災保險後,即自動享有建築物內的動產基本保障,但其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最高以50萬元為限,並以實際價值為理賠基礎,而且對於珠寶、首飾及古董、畫作等藝術品以及有價證券等不予承保,為避免理賠產生爭議,民眾最好妥存單據及照相存證。建築物內的動產,若其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的比例負賠償。因此民眾於投保時應審慎決定保險金額,以免危險事故發生後,因認知不同,而衍生爭議。

 

此外,應注意保險標的物: 包含建築物及建築物內的動產。建築物除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的建築物外,尚包含建築物內的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建築物之裝潢及公共設施的持分;至於動產,包含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的一切動產(包含冷暖氣)。

承保事故:不只是保火災,尚包含因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的煙燻等危險事故所致損失;但颱風及洪水、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損失,則不在承保範圍內,需另行向保險公司加保相關附加保險。現行住宅火災保險亦提供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的保障,保險標的物若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會依約負賠償責任。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效力自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次日中午12時起屆滿3個月時即行終止。因此遇有上開情事,受讓人如仍享有原保險保障,則應徵得原被保險人同意向保險公司辦理被保險人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