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稅

買賣預售屋獲利應申報個人綜所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開始查核奢侈稅之際,也針對買賣預售屋卻沒有誠實申報交易所得案件進行查核,2011年第3季即查獲402件預售屋漏報交易所得而補徵6億元,財政部表示,如經查獲漏報可處漏報稅額0.5~1倍罰鍰。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已經取得建設公司預售建案的房屋銷售資料,查獲有民眾將預售屋及持分土地之承購權轉讓第三人,並以預售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核定納稅義務人出售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並補徵稅額,且按納稅義務人所漏稅額處0.5倍至1倍之罰鍰。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預售屋「權利」之所得及買賣不動產賺取的差價,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針對預售屋買賣或不動產交易,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查核,並宣導所得人應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查獲漏報則按所逃漏稅額處0.5倍至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預售屋權利及房屋賺取差價,應自動報繳所得稅,若為以前年度從事交易而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若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始辦理補報補繳,因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不得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