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引發多項爭議,大法官針對都更條例部份條文作出違憲解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都更引發多項爭議,大法官針對都更條例部份條文作出違憲解釋。
新聞摘要
  • 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與第19條第3項前段屬違憲。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大法官針對都市更希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做出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案,分別作出違憲、合憲與不予受理之解釋。

司法院709號解釋案的概要為:
(一)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共90戶座落同一基
地,前排40戶因921地震受損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重建。台北縣政府公告該40戶辦理權利變換,其中部分住戶不滿權利變換內容,又該40戶以外之其他住戶亦有主張有權參與重建者,乃有52人對市府核定之都更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主張都更條例相關規定違憲,聲請解釋。
 
(二)1.王0樹等3人土地及建物座落北市陽明段、2.陳0蘭土地及建物座落萬隆段,均為北市府分別劃入更新地區實施都更,並核定相關都更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3.彭0三土地及建物座落永吉段,因實施都更,北市府核定變更原擬定的都更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案當事人均不服北市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
 
大法官就二聲請案受理後併案審理,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均違憲,應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理由:(一)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二)同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更概要時,僅以相關權利人及面積超過1/10之比率即可提出申請,此同意比率太低;(三)第19條第3項前段關於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証意見,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後作成核定並送達。

凡此均與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又都更條例第22條第1項有關申請核定都更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規定合憲,惟應隨時檢討修正;第22條之1有關災後都更計算同意比率之規定,亦合憲,惟如無窒礙難行,應徵詢同基地其他人參與之意願。至第22條第3項有關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及第36條第1項有關強制拆遷之規定,因未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