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違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處罰倍數,自2013年7月11日起已減輕了!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民眾違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處罰倍數,自2013年7月11日起已減輕了!
新聞摘要
  • 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罰鍰。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違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處罰倍數,自2013年7月11日起已減輕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屢有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的不動產,因未諳法令致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而受罰,如屬該條例施行後第1次違章者,現行最低裁罰0.5倍的處罰有過重之虞,財政部為減少爭議及增進徵納和諧,乃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財政部明定依該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特種貨物違章情形之裁罰規定。即民眾若屬不慎短漏報在一年內經國稅局第1次查獲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罰鍰,如該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依規定辦理相關申報繳稅事宜,如有短(漏)報(繳)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因被查獲而受罰,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