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本案用地於歷經三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皆有公民或相關團體提出陳情意見。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花蓮縣瑞穗體育場用地於1973年發布瑞穗都市計畫時即已劃定,該案用地於歷經三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原所有權人於2010年間陸續申請收回其土地。
 
設置於瑞穗鄉公所西側,花蓮縣政府依行政院1988年4月14日核定之「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於79年徵收瑞穗鄉瑞泉段155地號等36筆土地,合計面積3.1975公頃,補償金額計19,741,368元,於1992年間辦竣移轉登記為花蓮縣有。
 
該案用地於歷經三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皆有公民或相關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近年,因徵收完成久未興闢,亦有諸多將體育場用地變更為農業區或住宅區之陳情意見及還地於民等訴求。因該體育場計畫興闢期限為2009年12月31日,依據土地法第219條、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於該日次日起算5年內(即2014年12月31日),得由原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向花蓮縣政府聲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故原所有權人於2010年間陸續申請收回其土地。
 
考量民眾恐不諳法令而錯失收回期限,經花蓮縣議會及瑞穗鄉民代表會、地方士紳安排,於2011年3月由花蓮縣政府率領各相關業務主管至瑞穗鄉公所召開用地申請收回說明會,並由瑞穗鄉公所於2011年5月主動函知原所有權人該項權利。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已獲內政部核准發還21筆,並均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案用地經原所有權人陸續申請收回後,瑞穗鄉公所業於第三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採納民眾意見檢討變更。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認為需重新評估瑞穗都市計畫區體育場用地之需求,故瑞穗鄉公所將於第四次通盤檢討時(約2016年)廣納建言,通盤檢討變更為適宜用地,並配合辦理撤銷徵收作業,屆時再由內政部依法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