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財政局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利用大面積市有地,活絡地方經濟並永續經營市有財產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台中市財政局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利用大面積市有地,活絡地方經濟並永續經營市有財產
新聞摘要
  • 台中市財政局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利用大面積市有地,活絡地方經濟並永續經營市有財產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有關台中市府處理市有非公用土地政策,財政局表示,配合中央函釋500坪以上土地限售政策,市府不再標售大面積市有土地。並篩選區位較佳土地,改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利用,以避免市有土地長期閒置、雜草叢生,影響地方發展。
 
台中市財政局表示,所謂招標設定地上權,指提供土地供得標人取得地上權興建建築物,得標人需支付地上權權利金及租金給市府。地上權定有存續期限,存續期限屆滿後,得標人需將地上建物產權無條件移轉市府,並歸還土地使用權。
 
財政局也表示,自縣市合併以來,已提報市議會審議通過案件共3案38筆,目前正提市議會第1屆第17次臨時會審議案件共2案18筆。在提案處分前均先徵詢地方有無公用需求,倘有公用需求,則以保留公用為優先原則。例如目前都發局正在推動位於豐原區的安康幸福好宅,即是優先保留提供推動社會住宅的案例。
 
已提報市議會審議通過招標設定地上權提案共3案,均為2013年度提案,所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50年。2014年度提案則有2案18筆,地上權存續期間改訂為70年以內。
 
財政局表示,原本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均參照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訂為50年,惟國有財產署於2013年下半年起,已將地上權存續期間由原來之50年延長至70年,以提高市場投資誘因;且據台中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自地上權登記完成之日起算,不得逾70年」,故本案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依據上開規定及參照國有財產署之實務案例自2014年起訂為70年以內。
 
財政局也表示,市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其招標方式均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權利金底價係按市價總值30%至70%間訂定。土地租金前3年按申報地價總值3%計收,第4年起按申報地價總值5%計收。以上收入均是市府建設的財源之一。財政局會持續秉持公地公用優先並兼顧市政建設財源收入,妥善經營市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