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囉!大廈管委會自聘勞工自7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要注意囉!大廈管委會自聘勞工自7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
新聞摘要
  • 要注意囉!大廈管委會自聘勞工自7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之大廈管委會,自2014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則自2015年1月1日起適用。屆時凡大廈管委會所僱用之勞工,不論其職稱為警衛、停車場管理員、清潔及園藝人員等,皆依其各該適用時點納入勞基法之適用與保障。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大廈管委會係屬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成為勞基法雇主後,應注意遵守相關規定。舉例來說,受僱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規定(時薪制應有115元以上;月薪制自7月起應有19,273元以上);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時總數不得超過84小時;如有超過正常工時部份,則應給加班費,並享有國定假日、病、事假及特休假等權益;且應依法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等必要文件。也別忘了要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及提繳退休金。
 
謝政達特別提到,大廈管委會最多僱用的就是警衛人員,工時也都比較長,如果其工作性質是負責門禁、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登記等工作內容,則得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並將該書面契約報經勞工局核備同意後,可不受勞基法相關工時、休假等規定之限制,否則仍應遵守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辦理。
 
此外,一般大廈管委會均將社區保全與清潔業務,外包給物業管理公司負責,雖因此無須擔負雇主責任,勞工局提醒大廈管委會亦應善盡保護勞工之責任,要求委外辦理之物業管理公司於合作契約書內載明勞工工時、休假、計薪方式及工資數額等,並應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切勿為節省成本壓低價金,使勞工權益受損,同時亦有利於提升社區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