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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店永保安康社區氣爆火警事件,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
新聞摘要
  • 因應新店永保安康社區氣爆火警事件,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營建署針對2014年8月15日新北市新店區永保安康社區氣爆發生火警事件,於2014年11月13日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2)「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書」、(E1-6)「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及(E1-7)「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自2015年1月1日生效。
 
2014年8月15日新北市新店區永保安康社區氣爆發生火警事件,內政部營建署針對上開事件邀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及相關公會團體召開會議研商,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之(E1-6),增加室內裝修時,如用電設備、天然氣管線變更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次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E1-6)修正是考量用電設備、天然氣管線變更時,對建築物室內安全有所影響,故參考天然氣事業法第18條及電業法第43條之內容,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新增【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之「有無檢附用電設備增設或變更之設計審查檢驗合格證明」及「有無檢附天然氣管線增設或變更之設計審查檢驗合格證明」欄位,查核結果為有檢附、無檢附兩個選項。
 
故日後建築物室內裝修如有用電設備或天然氣增設或變更時,必需檢附設計審查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以確保住戶安全;如果用電設備或天然氣管線未變更且經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於備註欄敘明者,免檢附合格證明。並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E1-7)配合修正備註文字。
 
另內政部營建署亦參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建議,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書(E1-2)增加申請人欄位及簽章文字,以符合實際使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