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 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係在保障人民居住生活。而「贈與」移轉,依照財政部函釋並非「出售」,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土地所有權人,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呼籲,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確實是「贈與」,請依實申報,勿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而為「買賣」之不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