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代表土地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聞摘要
  • 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代表土地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稅捐機關表示,為打擊囤房現象,修正後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2014年6月6日起生效,民眾名下房屋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超過三戶之住家用房屋),如符合以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其坐落土地仍然可以適用2‰特別稅率來課徵地價稅: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一處自用住宅用地。
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四、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同時符合前述要件,請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