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單行法規!北市擬下修囤房稅2%,針對特定住家用房屋明訂5大適用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台北單行法規!北市擬下修囤房稅2%,針對特定住家用房屋明訂5大適用稅率
新聞摘要
  • 台北單行法規!北市擬下修囤房稅2%,針對特定住家用房屋明訂5大適用稅率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財政局2015年9月8日晚間10時30分發布新聞稿指出,建商興建住宅目的在於銷售,但興建後待售期間難以認定有「囤房動機」,為避免調高稅率影響市場,1年內未銷售的稅率由3.6%降為2%,待議會通過後實施。

北市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住家用房屋稅率,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配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於2014年11月3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2015年開徵之房屋稅。經實施後檢討,為期課稅更合理公平及簡化稽徵作業,北市府將提案就特殊情形的住家用房屋明訂單一稅率,且不納入該市非自住的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為合理課稅及因應稽徵實務需要,已提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稅率相關規定,明訂下列「非具囤房性質」及「公同共有」房屋,採單一稅率:
 
一、為鼓勵私人多餘閒置住宅釋出,並減緩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壓力,增訂出租予符合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供住家用房屋的稅率為1.5%。
 
二、為鼓勵企業及公營事業提供勞工宿舍以照顧其勞工,參照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精神,增訂其適用的房屋稅率為1.5%。
 
三、為解決公立學校學生宿舍不足問題,並順利尋得民間機構參與學生宿舍的興建營運,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的精神,增訂適用稅率為1.5%。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公同共有房屋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其權利範圍及於公同共有的全部,因不易查得各公同共有人的潛在應有部分,並分別按其持有非自住房屋戶數多寡適用非自住的其他供住家用稅率,易致徵納雙方困擾,為簡化稽徵作業,爰明訂公同共有房屋除公同共有人就其潛在應有部分申請並審查符合自住者外,一律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稅率2.4%課徵房屋稅。
 
五、房屋稅制改革除落實居住正義外,仍應符合課稅目的與合理性,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主要目的在於銷售,可增加房產市場的房屋供給,又興建完成後的待售期間,尚難認定有囤房動機。為免因大幅調高稅率而影響房屋市場交易,又為促使起造人儘速釋出房屋,是就起造人興建住家用房屋,於取得使用執照後設立房屋稅籍起課房屋稅的1年內,如尚未售出而空置者,按2%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北市2014年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對於非自住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課徵3.7%房屋稅,被視為打房。此外,再加上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說,建商蓋房子,不一定會馬上售出,必須給建商合理時間,讓他們在時間內賣出,若「房子蓋完卻一直不賣,才叫囤房」,因此擬放寬囤屋稅。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稅捐處提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企業或公營事業員工宿舍、房屋出租符合社會住宅者、公立學校宿舍,房屋稅由3.6%降為1.5%。建商1年內未銷售的房屋稅由3.6%降為2%、公同共有房屋未設管理人者,房屋稅由3.6%降為2.4%。財政局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促進租稅課徵合理化,但相關稅率修正仍須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才能實施。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目前開發商的壓力應該在於線上個案銷售率不佳、資金籌措不易,加上未來市況若未能改善,可能產生餘屋與資金回收的壓力,而房屋稅第一年由3.6%降到2%,實際上僅能降低一點點的成本費用,一般北市住宅影響有限,但若是北市新的豪宅產品,因為標準單價大幅調升與豪宅稅的數倍加乘效應,建商省下的房屋稅就相當可觀,對於豪宅建商可以稍微鬆一口氣,但最重要還是面對不景氣狀況下,如何突破房市僵局順利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