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已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不得申請重購退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購回已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不得申請重購退稅
新聞摘要
  • 購回已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不得申請重購退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苗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如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後再行出售者,亦得申請。
 
該局進一步提醒:土地稅法係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如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土地再買回者,明顯與「另行購買」新土地規定不符,自不得申請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