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勵空屋出租,修正「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
營建署表示,為配合房屋稅條例2014年6月4日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於2014年6月6日施行),新增公益出租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項目,本次修正重點之一,即在本要點2015年5月8日生效前,已簽訂租賃契約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的房東,目前租期已屆滿者仍可提出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但應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提出申請。
營建署表示,本次修正亦就申請公益出租人應檢附的文件,新增檢附公益出租人申請書、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及修正應檢附最近所得及財產歸屬清單、建物資料標準等規定,使房東於提出申請時所檢附資料較為明確,減少申請時的困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公益出租人申請合格者,予以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公益出租人即可依該核定函及財政部規定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以鼓勵房東出租房屋給中低所得家庭,詳情請洽內政部1996或6直轄市199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