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因買賣而衍生之仲介服務費、各項稅賦及費用於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之填載方式
如屬買方負擔稅費(俗稱賣清)情形,仍以買賣契約書金額填載,並請於備註欄註明,且儘量註明買方負擔金額,以利明瞭。」且按內政部2013年7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368號函釋亦說明實價登錄之交易總價,應按買賣契約書之買賣總價款申報登錄。
因此,提醒民眾有關買賣交易所衍生之仲介服務費、各項稅賦及費用,可於備註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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