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於本年度一次或多次移轉,地價稅應由誰繳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土地於本年度一次或多次移轉,地價稅應由誰繳納?
新聞摘要
  • 土地於本年度一次或多次移轉,地價稅應由誰繳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每年11月是地價稅開徵期,而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也就是說稅務局所認定的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係以該基準日登記之所有權人為準,不論該筆土地當年度歷經一次或多次移轉,均需由該所有權人繳納一整年的地價稅。
 
稅捐機關舉例說明,小明2016年8月10日出售一筆土地,於2016年9月10日在地政事務所完成移轉登記,因2016年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2016年8月31日,該日小明仍為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故小明應繳納本年度地價稅;反之,小明若於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移轉登記,則由新所有權人繳納本年度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