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記起來!差1天登記,地價稅大不同!
稅務局指出,地價稅於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且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年度中間如有辦理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買賣雙方縱可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但仍屬私法上的協議,並不影響稅法上納稅義務人之轉移,核課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仍將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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