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得使用執照並不等同違建,建管處已積極協助各局處進行補照作業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未領得使用執照並不等同違建,建管處已積極協助各局處進行補照作業
新聞摘要
  • 未領得使用執照並不等同違建,建管處已積極協助各局處進行補照作業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有關報載台北市部分公有建築物未領得使用執照一案,台北市建管處表示,按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應領得使用執照始得使用,若政府機關自身管理之建物都不能符合建築法令規定,建管處在執行違建拆除及使用管理時將失去執法之公平性及正當性,因此公有建築物補辦合法使用程序有其必要性。
 
建管處說明,未領得使用執照並不等同違章建築,經進一步清查結果,未領得使照建物統計有439棟,但半數以上屬1971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或都市計畫實施前、或已領有使用許可等合法建物,其餘另有部分建物經檢討無補照效益,計畫拆除,因此實際僅85棟建物應補照。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示,各局處或因時空背景或對於建管法令不了解,部分案件在興建當時未申請建照及使照,大多數為公園、苗圃內面積較小建物,如溫室、庫房、涼亭等,另有部分案件在興建當時確實領有建造執照,但完工時並未向建管處申報竣工申領使用執照。但無論未領得使照的原因為何,建築物合法使用為法所明定,後續建管處將持續協助各管理機關完成合法補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