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國土新秩序 葉俊榮:全國國土計畫以宏觀角度兼顧國土保育、糧食安全及地方自主規劃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確立國土新秩序 葉俊榮:全國國土計畫以宏觀角度兼顧國土保育、糧食安全及地方自主規劃
新聞摘要
  • 確立國土新秩序 葉俊榮:全國國土計畫以宏觀角度兼顧國土保育、糧食安全及地方自主規劃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日前審議通過的「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將各界關注的「國土保育」、「糧食安全」、「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地方彈性」等議題納入,逐一提出因應對策,未來將由各縣市進一步予以落實。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期盼透過「全國國土計畫」更宏觀的視野,確立我國國土新秩序,讓該保育的地方保育,該發展的地方發展。
 
內政部表示,「全國國土計畫」是國土規劃最上位的法定綱要性指導計畫,提供各縣市擬定國土計畫的指導原則,目前已送行政院審議,將於2018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施行後中央將輔導地方推動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逐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葉俊榮表示,齊柏林導演拍攝「看見台灣」影片,揭露國土美麗與哀愁,這些國土受傷案例,可能是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所造成,但都反映我們人類對於大自然應更為謙卑,對於人為土地使用應更為謹慎。
 
內政部指出,「全國國土計畫」針對受傷的國土,透過積極及穩健2手段劃設「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國土保育地區」:
 
(一)積極手段-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1.針對土石流高潛勢地區等6類災害型環境敏感地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研訂復育計畫,以積極治療受傷的國土。2.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在復育完成後即退場,不會永久限制土地開發利用;但在復育期間,依法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以促進土地復原。
 
(二)穩健手段-劃設國土保育地區:1.針對明確不適宜發展區位,縣市政府可以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但應該在安全標準下,劃設最小範圍的國土保育地區,以兼顧國土保育保安及人民財產保障。2.既有合法的建築物及設施,可以維持原來的合法使用;如果真的應該遷移或變更使用情況時,縣市政府可以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提出申請,補償受損失民眾權益。
 
南部縣市政府一再反映農地保留總量過多,會影響地方發展;但環保團體卻認為農地保留面積不夠,影響國內糧食安全。
 
內政部說,確保糧食安全是「國土計畫法」揭示的國土規劃基本原則,「全國國土計畫」延續該原則,訂定全國供糧食生產之農地需求總量為74萬至81萬公頃,並提出未來縣市政府農地維護3步驟:
 
(一)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前提:在全國74萬至81萬公頃之農地需求總量低推估目標值下,不只是耕地,全國「農漁牧一級產業糧食生產土地」都應該積極保留,包含糧食作物、飼料作物、畜牧、畜禽、養殖等生產土地。
 
(二)以既有農地資源為基礎:農地並不是重新劃設,目前不論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都有劃設農業區,未來縣市應該以既有農業區為基礎,除了有具體開發利用計畫的土地之外,其餘農地都應該維護品質及數量。
 
(三)以未來發展需求為考量:地方政府如果有產業發展等具體開發利用計畫,不得不使用農地時,應該避免使用優良農地,且區位應儘量鄰近城鄉發展地區,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且縣市政府應該循序提出具體開發計畫,有計畫的釋出可發展土地。
 
全國共有4千多處鄉村區,過去採現況編定方式進行管制,並沒有考量鄉村區特性及發展需求進行空間規劃及投入資源改善環境,導致鄉村環境窳陋、產業沒落、人口一再流失等課題。
 
內政部表示,「全國國土計畫」研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策略」,未來將依據鄉村地區特性,分別按照「農業發展型」或「工商發展型」,針對居住、產業、運輸及公共設施等4大需求導入因應對策。
 
(一)在「居住」部分,滿足居住需求,閒置土地再利用:1.將優先規劃民眾經濟可以負擔的住宅。2.為因應農業發展需求所需要的居住需求,將引導於既有農村聚落周邊興建集村農舍或提供住宅用地。3.人口持續成長地區,將預留適當可以建築土地,以引導集約發展。4.人口持續減少地區,將針對既有閒置可建築土地,評估轉型及再利用。
 
(二)在「產業」部分,規劃適當產業發展區位及彈性土地使用管制:1.配合在地產業需求,於鄉村地區適當地點規劃產業發展區位。2.搭配彈性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促進產業活絡。
 
(三)在「運輸」部分,大眾運輸系統為導向,打造友善環境:1.儘量以公車、客運等大眾運輸系統為主,並且將改善接駁轉用系統及服務品質,提高鄉村地區可及性。2.規劃自行車等綠色運具環境,打造鄉村地區友善運輸空間。
 
(四)在「基本公共設施」部分,投入公共設施,提高生活環境品質:1.規劃配置老人及幼兒照顧服務設施。2.健全污水處理設施、自來水、電力、電信等基本公共設施。3.強化環境保護及社區環境改善。
 
因應地方特性 賦予自主與彈性空間
 
目前全國非都市土地採一致性編定管制,無法反映地方特性,例如,地方農業所需要的產製儲銷產業價值鏈空間、原鄉部落特有建築及土地使用型態等,並無法因應當地需要,提供彈性發展空間。
 
內政部提到,「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落實地方自治精神,縣市政府未來具有相當大的自主與彈性,可依據在地的需求與特色進行規劃,包含3項具體措施:
 
(一)訂定自有縣市國土計畫
 
1.依據施政重點及重大建設需要,提出縣市轄區空間發展構想,指出可以發展區位,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使重大產業投資有明確設置地點。
 
2.城鄉發展地區範圍內土地開發申請案件,不論面積大小,均由縣市政府自行審議核定,且不用再變更土地,簡化開發審議流程。
 
3.針對既有未登記工廠,地方政府應在安全性、公平性及合理性等原則下,訂定未登記工廠輔導及清理計畫,針對未登記工廠群聚範圍,地方政府可以評估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以輔導土地合理及合法使用,並應繳交影響費、國土保育費及生態補償金等,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1.四大功能分區:包含「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全國國土計畫的分區概念兼顧國土保育、城鄉發展與農業生產的均衡發展,讓該保育的地方保育、該發展的地方發展。
 
2.以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為基礎:縣市政府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時,應該以目前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基礎進行調整及劃設,並且參考土地使用現況、自然地理資源條件。
 
3.均衡現在與未來需求:針對未來具體發展需求,可以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但應該審慎評估,避免使用優良農地及環境敏感地區。
 
4.強化地方自主與計畫指導:國土功能分區由縣市政府主導規劃,中央訂定指導原則與審議,地方政府可依據發展需要進行規劃。
 
(三)訂定專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1.縣市政府可以因地制宜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包含土地建蔽率、容積率、容許使用項目等。
 
2.如果地方情況特殊者,縣市政府可以訂出比全國通用性管制更為彈性的規定,不一定要更為嚴格,以反映地方特性。
 
內政部最後提到,「國土計畫法」於2016年5月1日施行,為依法於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已召開數十場會議,與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一再溝通協調,並經過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召開11次專案小組會議後,終於在2018年3月15日審議通過,完成第一階段法定審議程序,並送行政院進行第二階段審議,依法將於2018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