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府:社宅地價稅房屋稅減免「不宜強求一致」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新北市府:社宅地價稅房屋稅減免「不宜強求一致」
新聞摘要
  • 新北市府:社宅地價稅房屋稅減免「不宜強求一致」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住宅法第22條既授權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的房屋稅、地價稅適當減徵,本應視各地方財政狀況,因地制宜,訂定適當減徵比例,各直轄市間本就不宜強求一致。中央主管機關如認為各地方應訂定完全一致之租稅優惠,正辦應是在住宅法明定減免標準,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彌補各地方因減免所造成之稅收損失,而非於授權後又要求減免標準齊一。
 
為減輕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財務負擔,鼓勵民間參與興辦,新北市府制定「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草案,以興建或購買方式興辦的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50%(減徵後地價稅稅率為5‰,房屋稅率等同自住房屋為1.2%);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的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30%(減徵後地價稅稅率為7‰,房屋稅稅率為1.68%)應屬合理。該自治條例草案已送請議會審議,後續將尊重議會審議結果。
 
社宅租金係依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租金行情80%為限。租金主要由市場租金行情高低決定,房屋稅、地價稅並非造成租金無法壓低的原因。況且目前住宅法中並沒有補貼機制,減免稅成本完全由新北市市吸收負擔,如果中央肯補貼或者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補足新北市市因財劃法延宕修法所減少之收入,新北市市即有能力在地方稅給予更多優惠減徵。
 
新北市市社宅房屋稅地價稅減徵比率已充分就政策目的、稅收影響、租稅公平性、社會觀感及實質稅負等層面詳加評估後,訂定適宜之減徵比率。且不論新北市府自辦、中央興辦及民間興辦之社宅均適用相同租稅優惠,符合租稅公平,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之精神。
 
另外,新北市市升格至今近8年,因財劃法修法延宕致中央短撥統籌分配稅款高達1,400多億元,新北市也呼籲所有關心新北市發展的各界朋友發揮影响力,一起努力儘速促成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法,讓新北市更有財政能量投入各項重要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