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益出租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 有3項稅賦優惠
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自2014年起,即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之稅賦優惠,惟2014年至2016年之公益出租人須透過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始得享有該稅賦優惠。
2017年起,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訂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民眾可以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亦可由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認定流程圖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
至於所得稅部分,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住宅法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第15條,對於出租住宅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之公益出租人,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2019年5月申報2018年度所得稅時,若採網路申報者,於申報時所得種類勾選租賃所得,所得格式勾選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若採國稅局臨櫃辦理所得稅申報者,則請主動表示符合住宅法第15條之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地價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已有16個直轄市、縣(市)公布
另外,地價稅部分,依住宅法第16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過去常有民眾反應因房東課稅問題,無法申請租金補貼,內政部營建署呼籲,政府已提供稅賦優惠,對於有空餘屋之屋主,可考量將住宅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之民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