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相關權益應注意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相關權益應注意
新聞摘要
  •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相關權益應注意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苗栗縣府表示,有關民眾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欲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第三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為限。」
 
二、第四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三)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
(四)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持有年限未滿10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
 
三、第五條:「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交換;無可供交換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者,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此外,為兼顧公有土地之管理維護及公私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亦得以持分部分土地申請交換。
 
苗栗縣府提醒民眾,2019年度交換作業已展開,公有土地管理單位提出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將於3月底彙整完成,預定第2季初(4月)公告受理交換資格審查及徵求異議(公告為期2個月);如經審查符合資格苗栗縣府將發給資格證明,於苗栗縣府另公告投標及開標日期時(預定第3季初),民眾再備齊文件(含當年度資格證明)於受理投標截止前投標;經苗栗縣府開標審查後公告優先順位;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將與各交換標的取得優先順位之第1順位(得標人)辦理簽約、土地移轉登記及點交等事宜。以上各階段之公告事項及申請書等相關資訊,皆公開於苗栗縣府網站或都市計畫網站(新聞與公告),申請表亦可洽苗栗縣府工商發展處或各鄉鎮市公所索取,請民眾留意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