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縣建照及雜照自動展延1年,振興經濟及健全投資環境
苗栗縣府依據「建築法」第53條及「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公告延長建築期限,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領得苗栗縣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或已申報開工至2020年12月31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另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無需另行申請,藉此紓緩疫情對營建業之影響,以期讓苗栗投資環境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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